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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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1條
關稅之課徵、貨物之通關,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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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1條
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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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1 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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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1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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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1條
藥事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但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有規定者,優先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前項所稱藥事,指藥物、藥商、藥局及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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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2條
本法所稱關稅,指對國外進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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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2條
空運快遞貨物(以下簡稱快遞貨物)在空運快遞貨物專區(以下簡稱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通關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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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1-1條
本法所稱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者;所稱非加值型之營業稅,係指依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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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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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2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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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3條
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之規定。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財政部為研議海關進口稅則之修正及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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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貨物專區,指供專用或共用以存儲進出口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場所;所稱航空貨物轉運中心,指供專用存儲進出口、轉口快遞貨物及辦理通關之場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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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 2 條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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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2-1條
為加強全國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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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設藥物管理機關,直轄市及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報准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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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Act
第4條
關稅之徵收,由海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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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Regulation
第3-1條
申請設立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之業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海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應載明營利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負責人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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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Act
第2-1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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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Act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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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Act
第4條
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