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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賦稅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5-12-30
📋 條文摘要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

📝 內容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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