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 40 條|畜牧|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0-11-2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推廣、販賣者。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輸出或輸入種畜禽、種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