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 2 條|動物保護|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19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