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第 6-1 條|農民輔導|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鄉、鎮(市)、區以下按實際需要,劃設農事小組,為農會事業基層推行單位;必要時,並得分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