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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法-第 40 條

農會法|第 40 條|農民輔導|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內容

農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之盈餘,除提撥各該事業公積外,餘應撥充為農會總盈餘。 農會總盈餘,除彌補虧損外,依左列規定分配之︰ 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 二、公益金百分之五。 三、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四、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百分之八。 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法定公積,第二款公益金及第四款經費之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類事業盈餘提撥各該事業公積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農會法

  • 動物保護法-第 29 條(第 29 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8 條(第 8 條)
  • 農會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農會法-第 39 條(第 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