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 10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2-03
區漁會所屬會員隨漁汛至轄外漁區作業時,得設臨時辦事處於各該漁區,處理有關業務,於漁汛結束時撤銷之;並將其成立及結束時間,通報當地漁會轉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