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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2-1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內容

事業產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為廢棄物: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二、違法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

相關法律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 廢棄物清理法-第 1 條(第 1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4 條(第 4 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