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資源循環|法|生效中
第 四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6-14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自有設施、分級、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許可、許可期限、廢止許可、停工、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