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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5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5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五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檢送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項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查閱。 前二項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之製作、內容、提報、實施、公開查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6 條(第 36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7 條(第 37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8 條(第 38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9 條(第 39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0 條(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