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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8 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8 條|化學物質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六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前條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化學物質管理、協調、諮詢、危害評估、預防、獎勵及補捐助之相關費用。 二、環境事故監控與處理措施所需人力、設備及器材等相關費用。 三、化學物質勾稽、查核、稽核及委託或補助檢驗機構辦理檢驗之相關費用。 四、化學物質釋放量、流布調查及健康風險評估與管理之相關費用。 五、化學物質技術研究、推廣、發展、科技交流、人員訓練及國際工作之相關費用。 六、關於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基金求償、涉訟及相關行政管理與人事維持費用。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關化學物質管理、危害評估及預防之相關費用。 前項第一款基金之獎勵及補捐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捐助之撤銷、廢止與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化學物質運作費繳費人所屬工廠(場)及營業場所進行相關查核工作或命提供必要之資料,繳費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相關法律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4 條(第 44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5 條(第 45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6 條(第 46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9 條(第 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