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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法-第 13 條

公共電視法|第 13 條|影視出版|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內容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員工代表;設監察人會議,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 董事、監察人產生程序如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非員工代表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三、員工代表董事由公視基金會企業工會推派後,報請主管機關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行政院為前項第二款之提名時,任一性別董事、監察人人數應占提名之董事、監察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 董事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相關法律條文 - 公共電視法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公共電視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公共電視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公共電視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公共電視法-第 17 條(第 17 條)
  • 公共電視法-第 18 條(第 1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