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 41 條|影視出版|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電臺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電臺策劃製作之節目,接受贊助者,得於該節目播送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名或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