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 42 條|影視出版|法|生效中
第 四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電臺節目帶應至少保存一年以備查詢。 電臺應設圖書館,長期蒐集及保存優良節目帶,供公眾閱覽。 前項圖書館之組織及節目帶之管理辦法,由董事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