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第 48 條|影視出版|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公視基金會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其設立目的時,得依立法院決議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 公視基金會之清算,準用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