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2 條|基本法規|法|生效中
第 一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2-01-12
本條例所稱香港,指原由英國治理之香港島、九龍半島、新界及其附屬部分。 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氹仔島、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