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8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之信託資金。 設立共同信託基金以投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其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