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 3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四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01-31
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其比率。信託業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