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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7 條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7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外之公、私有土地管理機關、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擬具開發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送請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之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初步審核同意,並由主管機關徵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財政部之意見,經初步審核同意,並選定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及加具管理計畫書後,核轉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港區。 前項土地如需向土地主管機關申請劃設編定為適當用地者,應於提出申請核定自由港區前,先行申請劃設編定。 第一項之公、私有土地管理機關、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依前項程序提出申請時,各該管理機關應於初步審核時舉行公聽會,聽取民眾之意見,申請案件如不合於申請劃設自由港區之資格、條件或確有管理上之困難者,各該管理機關初步審核,應不予同意。 第一項之使用人,就使用土地申請劃設為自由港區,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書面同意。

相關法律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6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8 條(第 8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9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0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