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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7 條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7 條|航政|法|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自由港區事業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進出自由港區。 自由港區貨物輸往課稅區、保稅區,或課稅區、保稅區貨物輸往自由港區,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辦理,並向海關辦理通關事宜。 自由港區事業於發貨前向海關通報後,其貨物得在區內逕行交易、自由流通。 前三項之通報或通關,自由港區事業應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海關為之。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通報或通關,得經海關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作業。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之存儲、重整、加工、製造、展覽、通報、通關、按月彙報、自主管理、查核、盤點、申報補繳稅費、貨物流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 條(第 3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29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5 條(第 15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1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