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12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 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 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 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 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