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 32 條|原子能|法|生效中
第 六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3-06-28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進行應變措施或未立即通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