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4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園區得劃定一定區域作為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功能之生活機能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管理;員工宿舍以租予園區從業人員為限。 除前項生活機能區外,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後,得另興建相關生活機能設施,供其從業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