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2 條|農業科技園區|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4
為發展地區農業,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選取具競爭優勢與市場需求之特定農業科技產業項目,並選定適當地點,設立地方農業科技園區。 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公共設施予以補助。 第一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其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