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 11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 / 關務署|v113.01.03
制定日期: 1967-08-08|公布日期: 2024-01-03|最後修訂: 2022-05-11
依本法提供之擔保或保證金,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之公債。 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五、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六、授信機構之保證。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