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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 / 關務署|v113.11.13

生效日期: 2026-03-01|最後修訂: 2026-02-23

內容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指由海運快遞業者承攬及遞送,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之貨物。 下列各款貨物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一、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進口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逾七十公斤之貨物。 三、以非密閉式貨櫃裝運進口之貨物。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均應通過X光儀器檢查。但貨物性質不適合照射X光,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5-1 條(第 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