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製劑條例|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血液製劑原料,應以國內捐血而得。但國內原料供應不足時,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自國外輸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