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 40 條|地礦|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2-11
本條例施行前已登記之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條例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行辦理各項許可;屆期未辦理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