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法|第 4 條|國民健康|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1-03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斟酌社會倫理觀念、醫學之發展及公共衛生之維護,成立諮詢委員會,定期研討本法執行之情形。 前項委員會成員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