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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教育文化|法|生效中

原住民族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6-06-08

內容

本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 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遴聘之;副執行長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遴聘之。 執行長受董事會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副執行長襄助執行長處理業務,於執行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第十五條規定,於執行長及副執行長準用之。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職員,並不得從事營利事業或投資報紙、通訊社、廣播電視、電影、錄影帶或其他大眾傳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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