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2 條|能源|法|生效中
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8-01|最後修訂: 2025-06-11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