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 3 條|產業|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05-07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