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 62 條|產業|法|生效中
第 十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05-07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管理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向設施或建築物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服務費。 前三項管理費、使用費及服務費,其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