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 63 條|產業|法|生效中
第 十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05-07
因緊急避難或緊急事故之特殊需要,中央主管機關或航政主管機關得無償調度使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