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 69 條|產業|法|生效中
第 十三 章|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5-05-07
非屬第二條所定公司或企業之事業體,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準用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關於獎勵、補助或輔導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