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事業法|第 65 條|能源|法|生效中
第 八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依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規定,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其他公用天然氣事業接續經營,且得使用原事業既有輸儲設備繼續供氣並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