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4 條|組織|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28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法令辦理退休(伍)、資遣;其餘人員依相關勞動法令,終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由國防部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