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4 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4 條|組織|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5-28

內容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同意解散之。 本院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國防部協助安置之,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及軍職人員法令辦理退休(伍)、資遣;其餘人員依相關勞動法令,終止其契約;相關資產負債,由國防部概括承受。

相關法律條文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3 條(第 43 條)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45 條(第 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