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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第 17 條

海岸管理法|第 17 條|國家公園|法|生效中

第 二 章|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2-04

內容

前條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審議及核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海岸保護計畫: (一)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但涉及二以上目的事業者,主要業務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核轉,或逕送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審議核定。 二、海岸防護計畫: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者,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項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時,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以合議方式審議之;其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之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變更、廢止,適用前條、前二項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海岸管理法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海岸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海岸管理法-第 8 條(第 8 條)
  • 海岸管理法-第 9 條(第 9 條)
  • 海岸管理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海岸管理法-第 11 條(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