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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第 9 條

博物館法|第 9 條|建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7-01

內容

博物館應本專業倫理,確認文物、標本、藝術品等蒐藏品之權源及取得方式之合法性。 博物館應就典藏方針、典藏品入藏、保存、修復、維護、盤點、出借、註銷、處理及庫房管理等事項,訂定典藏管理計畫。公立博物館應將典藏管理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典藏品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前項相關事項並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依第十六條完成認證之公立博物館,其典藏品之定期盤點,其期限、作業方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及審計部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博物館法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博物館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博物館法-第 11 條(第 11 條)
  • 博物館法-第 12 條(第 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