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 條|氣候變遷|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15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