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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 5 條
最後修訂: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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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其編列之預算、科學技術發展經費或公共建設經費補助或購置供產業共用之研發、檢測、試量產等軟硬體設施。 依前項規定運用公共建設...
📝 內容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其編列之預算、科學技術發展經費或公共建設經費補助或購置供產業共用之研發、檢測、試量產等軟硬體設施。
依前項規定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之軟硬體設施應達一定規模以上,並收取使用費作為維護之用。
前項軟硬體設施之範圍、一定規模之認定、使用費收取之基準、設施營運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依前項規定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之軟硬體設施應達一定規模以上,並收取使用費作為維護之用。
前項軟硬體設施之範圍、一定規模之認定、使用費收取之基準、設施營運管理維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