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條例|第 9 條|漁業|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08
從事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始得出港。 前項船位回報器、電子漁獲回報系統,電子海圖及監督管控中心設備之管理與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