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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9 條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9 條|組織|法|生效中

客家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7

內容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基金會員工推舉之代表,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其遴聘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之遴聘,應顧及客家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有二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董事、監察人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相關法律條文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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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