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2 條|組織|法|生效中
客家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7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 二、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三、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訂。 四、內部組織規章之制定與修正及其他重要規章之審議。 五、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定。 六、重大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依本條例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