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4 條|組織|法|生效中
客家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本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電信事業負責人者,不在此限。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人員。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人員。 六、受託承攬本基金會業務之自然人或事業之負責人、主管人員。 七、非本國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