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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4 條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4 條|組織|法|生效中

客家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7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本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電信事業負責人者,不在此限。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人員。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人員。 六、受託承攬本基金會業務之自然人或事業之負責人、主管人員。 七、非本國籍人士。

相關法律條文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