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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5 條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5 條|組織|法|生效中

客家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7

內容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與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