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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6 條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6 條|組織|法|生效中

客家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7

內容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具體之不適任行為。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六、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 七、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之行為。 前項規定,除第七款外,於監察人準用之。

罰則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具體之不適任行為。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六、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 七、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之行為。 前項規定,除第七款外,於監察人準用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