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6 條|組織|法|生效中
客家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7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具體之不適任行為。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六、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 七、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之行為。 前項規定,除第七款外,於監察人準用之。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具體之不適任行為。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六、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 七、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之行為。 前項規定,除第七款外,於監察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