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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7 條|組織|法|生效中

客家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7

內容

本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 總經理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遴聘之。 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 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總經理不得投資與客家傳播有關之其他事業,或執行本基金會以外之業務,並不得擔任本基金會以外之職務。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總經理準用之。

相關法律條文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4 條(第 4 條)
  •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