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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第 71 條

電信管理法|第 71 條|通訊|法|生效中

第 六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內容

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應由法人組織辦理。 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或國碼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足以表徵我國者,該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 從事第一項業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方式、業務規章應記載事項、委託辦理註冊業務、行政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相關輔導措施之辦法,由行政院指定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為辦理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事項,得與國際組織進行協商及交流合作。

相關法律條文 - 電信管理法

  • 有機農業促進法-第 3 條(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80 條(第 80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68 條(第 68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69 條(第 69 條)
  • 電信管理法-第 70 條(第 7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