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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72-1

Tele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Act|第 72-1 條|通訊|법|시행 중

第 七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최종 개정: 2026-01-05

내용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벌칙

對海纜登陸站、機房、國際交換機房、衛星通信中心或其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二、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 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腦或相關電信設備之電磁紀錄。 製作專供犯前項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관련 법규 조문 - Tele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Act

  • 有機農業促進法 - Article 3(第 3 條)
  • 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80(第 80 條)
  • 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72(第 72 條)
  • 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73(第 73 條)
  • 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74(第 74 條)
  • 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75(第 75 條)
  • 電信管理法 - Article 76(第 76 條)